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92民初3540号
原告:四川省松泽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二街138号1号楼1601。
法定代表人:冯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底学章,成都天府新区华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海南中航鑫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南充分公司,住所地南充市顺庆区滨江大道凯旋帝景1幢2单元12层2-1202。
负责人:毛恩东,职务不详。
被告:***,男,1970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平昌县。
原告四川省松泽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勇、海南中航鑫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南充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原告四川省松泽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四川省松泽安全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罗秦瑶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雪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