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92民初343号
原告:四川省松泽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二街138号1号楼1601。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底学章,成都天府新区华阳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海南中航鑫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龙华路15号财盛大厦第九层。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海南中航鑫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南充分公司,住所地南充市顺庆区滨江大道凯旋帝景1幢2**12层2-1202。
负责人:***,职务不详。
被告:***,男,1970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平昌县。
原告四川省松泽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南中航鑫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海南中航鑫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南充分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立案。原告四川省松泽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省松泽安全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