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606民初31202号
原告:***,男,1982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百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弼***北岗咀工业区1楼综合楼七层5C02。
法定代表人:孙驿龙。
被告:广东博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开发区人民大道中51号之一威格大厦511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孙驿龙,男,1993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
原告***诉被告佛山市**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广东博建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建公司)、孙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被告**公司、孙驿龙下落不明,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3年3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博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公司、孙驿龙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公司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8780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687800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1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2021年2月9日;以187800元为本金,自2021年2月1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清偿之日);2.被告博建公司、被告孙驿龙对第1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三被告共同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作为承包人与被告**公司作为发包人于2020年11月21日签订了《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包位于佛山市顺德区××街道××***工程,工程内容为河道清淤项目,具体详见图纸及工程量,工期为60日历天。签约合同价为700000元,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按总价承包、包工、包料、包机械设备、包质量、包工期、包安全、***施工、包验收(合格以上)、包完工清场、包环境保护、包水电费、住宿费等。工程进度款支付,施工合同签订,承包人进场施工后七天内,发包人支付合同价10%的工程款;工程完成50%合同价款的工程量后10天内,发包人支付合同价30%的工程款;工程完成初验合格后10天内,发包人支付合同价40%的工程款,剩余20%工程款,在2021年1月30日前全部支付给承包方。涉案合同签订后,原告根据三被告的指示安排机械设备及施工人员进场施工,由于在施工过程中被告**公司要求变更部分涉案工程,故,被告**公司于2021年1月15日与原告签订《补充协议》,确认涉案工程变更量并向原告补偿工程款42800元。现原告已依约按质完成涉案工程,且该工程已于2021年3月12日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但被告**公司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截至起诉时,被告**公司尚有187800元工程款未向原告支付,为此,原告多次催收,均未果。原告认为,原告与被告**公司签订的涉案合同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原告已按照涉案合同约定和三被告的要求完成涉案工程施工,并且涉案工程现已竣工验收合格及交付使用,故被告**公司理应按照约定向原告支付全部工程款,但被告**公司拒不支付欠付款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当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另,鉴于涉案工程是通过公开招标的形式对外发包的,被告博建公司作为涉案工程的承建单位及分包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的相关规定,被告博建公司应当对被告**公司的涉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而被告**公司是仅有被告孙驿龙一个自然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被告孙驿龙亦应对被告**公司的涉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孙驿龙、**公司未作答辩。
被告博建公司辩称,博建公司不认识原告,案涉的工程项目是博建公司中标并自行进行组织人员施工建设,该项目由博建公司的员工**负责,至于**本人与原告是否发生联系或**是否代表博建公司与原告发生业务往来,博建公司均不清楚。
原、被告围绕诉讼请求及抗辩意见分别提交了证据,对无异议的证据,经审查,这些证据来源及形式均合法,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对有异议的证据,本院结合其他证据综合进行认证。经本院确认为真实证据的证明内容及与案件的关联性以下论及。
本院经审理查明:
2020年11月21日,原告作为承包人,被告**公司作为发包人签订《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包位于佛山市顺德区××街道××***工程,工程内容为河道清淤项目,具体详见图纸及工程量,工期为60日历天。签约合同价为700000元,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按总价承包、包工、包料、包机械设备、包质量、包工期、包安全、***施工、包验收(合格以上)、包完工清场、包环境保护、包水电费、住宿费等。工程进度款支付,施工合同签订,承包人进场施工后七天内,发包人支付合同价10%的工程款;工程完成50%合同价款的工程量后10天内,发包人支付合同价30%的工程款;工程完成初验合格后10天内,发包人支付合同价40%的工程款,剩余20%工程款,在2021年1月30日前全部支付给承包方。合同签订后,原告安排机械设备及施工人员进场施工清淤,在施工过程中,**作为被告博建公司的项目施工现场负责人和被告博建公司的其他人员对原告的清淤工程进行指导、监督。由于在施工过程中被告**公司要求变更部分工程,2021年1月15日,**与原告签订《补充协议》,确认涉案工程变更量并承诺由被告**公司向原告补偿工程款42800元,合共工程款742800元。后原告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完成了承揽义务,**、被告孙驿龙分别通过微信及银行转账向原告支付了部分工程款,2021年2月9日,原告出具收款收据,确认收取了工程款555000元。
原告在庭审中述称,其承包的工程是龙华大涌西***工程的一部分即水上项目。
另查明,位于佛山市顺德区××街道××***工程的建设单位是佛山市顺德区××街道××室,该工程通过招投标,由被告博建公司中标,于2020年11月28日批准开工建设。2021年3月12日,该工程经有关单位验收合格。《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记载的工程承建单位为被告博建公司。
再查明,被告**公司于2019年7月5日登记成立,属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孙驿龙是被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唯一股东。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原告按合同要求完成了案涉工程的承揽义务,理应收取承揽报酬。故原告主张被告**公司向其支付尚余承揽报酬款187800元,合理有据,应予支持。对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即违约金,经查,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工程完成初验合格后被告**公司在2021年1月30日前将全部工程款支付给原告,被告**公司的逾期付款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依法应为:以687800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2021年2月9日;以187800元为本金,自2021年2月1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清偿之日。被告**公司属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孙驿龙是被告**公司的唯一股东,不能证明被告**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被告孙驿龙自己的财产,被告孙驿龙应对被告**公司的案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原告主张被告博建公司对案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经查,案涉合同虽为原告与被告**公司所签订,但被告博建公司承认**为案涉项目现场施工的负责人,在案涉工程实施过程中,**以被告博建公司的项目现场施工的负责人、被告**公司代理人的双重身份与原告发生业务往来,被告博建公司的其他人员也参与案涉工程的指导、监督,故被告博建公司以其是《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记载的工程承建单位为由主张案涉项目(即原告所承揽的清淤工程)是其公司自行完成,这与本院查明事实不符,也不符合常理,故本院认定原告主张的清淤工程项目是被告博建公司与被告**公司共同交付给原告承揽,被告博建公司应对被告**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七百七十条、第七百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佛山市**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承揽报酬187800元及违约金(以687800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2021年2月9日;以187800元为本金,自2021年2月1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清偿之日);
二、被告广东博建工程有限公司、孙驿龙对本判决确定的被告佛山市**建设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为4287.9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佛山市**建设有限公司、孙驿龙、广东博建工程有限公司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全部义务。逾期未履行的,经当事人申请或本院移送,将依法对义务人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在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还将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相关人员成为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和被列入失信名单等信息将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向社会公开。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黄 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