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1102民初201号
申请人:四川智邦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郫县。
法定代表人:游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上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上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誉远发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四川智邦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誉远发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四川智邦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誉远发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乐山城市资源开发利用有限公司的工程款,金额以93万元为限。申请人四川智邦系统集成有限公司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投保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并以此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智邦系统集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誉远发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乐山城市资源开发利用有限公司的工程款,冻结金额以93万元为限,冻结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四川智邦系统集成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