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0124执1830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智邦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郫县成都现代工业港北片区港通北三路589号。
法定代表人:游行。
被执行人:**,男,1987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
申请执行人四川智邦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四川智邦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依据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川0124民初20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44956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帐户、车辆及不动产信息进行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2018)川0124民初20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凭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未执行的债权44956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蒋敏
审判员连娜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代文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