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智邦系统集成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智邦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乐山城市资源开发利用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1102民初238号
原告:向仲茂,男,1956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中志,北京颐合中鸿(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智邦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德源镇(***)稻香路***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24592099103L。
法定代表人:游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6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四川智邦系统集成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住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
被告:乐山城市资源开发利用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鹤翔路***号乐达华府办公楼***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0032706986X9。
法定代表人:游加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高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高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誉远发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银杏路*号*栋**层*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93952203Y。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敖勇,男,1982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中誉远发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上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向仲茂与被告四川智邦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乐山城市资源开发利用有限公司、中誉远发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5日立案。原告向***2019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向仲茂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443元,由原告向仲茂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