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智邦系统集成有限公司

四川智邦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与罗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191民初1550号
原告:四川智邦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郫县成都现代工业港北片区港通北三路***号。
法定代表人:游行,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黄龙,男,汉族,1985年6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郫县,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86年4月15日出生,住成都市成华区。
原告四川智邦系统集成有限公司诉被告**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本院审判员**独任审判。后因被告**下落不明,本院采取公告送达,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继续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四川智邦系统集成有限公司诉被告**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转为普通程序继续审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