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191民初1550号
原告:四川智邦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郫县成都现代工业港北片区港通北三路***号。
法定代表人:游行,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黄龙,男,汉族,1985年6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郫县,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86年4月15日出生,住成都市成华区。
原告四川智邦系统集成有限公司诉被告**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本院审判员**独任审判。后因被告**下落不明,本院采取公告送达,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继续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四川智邦系统集成有限公司诉被告**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转为普通程序继续审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