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智邦系统集成有限公司

四川智邦系统集成有限公司、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川0124民初202号
原告:四川智邦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住址:成都市郫县成都现代工业港北片区港通北三路589号。
法定代表人:游行。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87年3月21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
原告四川智邦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邦集成公司”)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8日受理后,因被告**下落不明,本案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4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智邦集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智邦集成公司诉称,2013年10月10日,被告因其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贰万元,约定一个月内偿还,并按照每月500元支付利息,约定日期到期后,被告未能如约还款,但承诺延期一定偿还,并按照每月500元的利息继续计息。直至2015年年底,被告弃用原电话号码,失去联系。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贰万元整(20000元)和至今未归还借款的利息贰万肆仟伍佰元整(24500元),本息合计四万四千伍佰元整(44500元);2、判令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未到庭应诉,亦未提出书面答辩及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10日,被告出具借条,载明:“今借到智邦系统集成有限公司20500元,于2013年11月11日前归还”。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诉至本院。
庭审中,原告自认借款实际支付金额为人民币20000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原、被告身份信息、借条等证据及原告当庭陈述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向原告智邦集成公司借款,有原告提供的借条为凭,据此,原告与被告的债权债务关系依法可以确认。因被告未偿还借款,应承担民事责任。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0000元人民币的诉讼请求,与本院查明事实相符,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提出要求被告**归还利息的诉讼主张,因原告无充分证据证明双方对利息有约定,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举证、质证及答辩权利,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四川智邦系统集成有限公司归还借款人民币20000元。
二、驳回原告四川智邦系统集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普通程序,收取案件受理费912元,由原告四川智邦系统集成有限公司承担456元,由被告**承担456元。
如不服本院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
审判员谢维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