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1802执617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思科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
法定代表人:陶思科,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高义,四川天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雅安上里龙泉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冯兴贵,该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男,196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四川思科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雅安上里龙泉酒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20日作出的(2019)川18民终10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元及利息和案件受理费2587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四川思科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雅安上里龙泉酒店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7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由被执行人雅安上里龙泉酒店有限公司按照和解协议的内容履行直至上述款项付清为止。如被执行人雅安上里龙泉酒店有限公司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四川思科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可恢复申请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裁定如下:
中止(2020)川1802执61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颜昌玲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程潇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