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802财保22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四川思科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
法定代表人:陶思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陈然,四川天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梦颖,四川天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关家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林路65号。
法定代表人:胡蓉。
解除保全申请人四川思科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关家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解除保全申请人四川思科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本院于2019年1月23日作出(2019)川1802财保10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四川关家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雅安上坝路支行23×××38账户内的存款在52万元限额内予以冻结。解除保全申请人四川思科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5月26日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四川思科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关家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双方于2019年12月23日达成调解协议并形成(2019)川1802民初375号民事调解书,现该协议已履行完毕。现四川思科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要求解除本案的保全措施,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关家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雅安上坝路支行23×××38账户内的存款在52万元限额内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姜 旭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汤华丽
书 记 员 许 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