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思科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雅安上里龙泉酒店有限公司、四川思科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民申711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雅安上里龙泉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上里镇五家村二社半边街57号28幢。

法定代表人:张定富,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智斌,四川兆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四川思科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雅州大道蜀天瑞光广场1栋5层6号。

法定代表人:陶思科,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定富,男,196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

再审申请人雅安上里龙泉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安龙泉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四川思科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四川思科公司)、张定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川18民终2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雅安龙泉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1.2016年1月20日《消防工程施工合同》、2016年3月30日《工作联系函》及2017年8月20日《竣工结算总价》、2016年10月20日《投标总价》不能直接证明案涉合同相对方是雅安龙泉公司,也不能证明所涉工程是雅安龙泉公司指定工程内容,同时也没有证据证明四川思科公司完成的施工内容及工程造价。2.《消防工程施工合同》载明的发包主体没有雅安龙泉公司盖章,只有张定富签字,且合同尾部张定富手写了“文明建司”字样,且张定富系雅安市文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承建“水墨上里二期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因此上述证据不能直接证明《消防工程施工合同》的合同相对人一方是雅安龙泉公司,而应当认定为雅安市文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3.“水墨上里二期工程”负一层地下停车场为小区公共停车位,也是雅安秋山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内容;屋顶水箱为全部小区提供消防用水,屋顶水箱增压设备、报警主机等为雅安秋山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另行组织安装。4.四川思科公司根本没有证据证明本案争议的消防建设工程至起诉之日的具体施工内容,以及所涉酒店使用了哪些消防工程,其所实施消防工程是否存在没有任何证据证明。5.雅安龙泉公司从未认可四川思科公司的具体工程量,二审认定雅安龙泉公司已经接收完工工程并使用经营的事实错误。6.雅安龙泉公司书面申请二审法院要求四川思科公司提供所涉消防工程的全部建设施工图纸,为本案主要证据,以便确认四川思科公司所做工程是否为雅安秋山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水墨上里28号楼”设计图纸中的施工内容及具体施工的工程量,二审法院认为雅安龙泉公司的申请与本案审理结果无关,从而导致对具体消防工程完成内容无法进行证据的质证及辩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关于张定福与四川思科公司签订合同是否为履行职务行为。在签订合同时,雅安龙泉公司已经成立,张定福为雅安龙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合同中虽然没有加盖雅安龙泉公司的印章,但因张定福的法定代表人身份,以及合同签订后各方当事人的履行行为,能够认定张定福在签订合同时是履行职务行为,四川思科公司有理由相信张定福的行为能够代表雅安龙泉公司,故一、二审法院认定其行为后果由雅安龙泉公司承担并无不当。(二)关于已完成工程量。雅安龙泉公司与四川思科公司签订的《消防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该工程包工包料,工程包干价为230000元,增加的工程告知雅安龙泉公司。对于增加工程部分,雅安龙泉公司经理冯兴贵于2016年3月31日在四川思科公司提供的工作联系函收件人处签署“此函已收,对增加项目未作确定”的意见,张定富于2016年4月26日在该函上签署“按以上意见”的意见,再根据一审开庭审理查明的事实,雅安龙泉公司和张定富均认可案涉工程已经完工,雅安龙泉公司已经接收完工工程并从2016年5月25日使用工程经营至2018年3月22日,其实际使用行为应认定为雅安龙泉公司默认验收行为,故雅安龙泉公司称四川思科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四川思科公司完成的施工内容及工程造价的理由不能成立。(三)关于雅安龙泉公司书面申请二审法院调取四川思科公司提供所涉消防工程的全部建设施工图纸,二审法院未予许可是否违反法定程序的问题。雅安龙泉公司在二审中申请调取的施工图纸,其证明目的应当涉及案涉工程的施工内容及具体施工的工程量,其申请在一审审理期间未提出,二审中即使调取到案也涉及专业知识的鉴定才能达成其证明目的,因此,因其申请的事项与待证事实无关联,或者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二审法院对此未予许可不违反法定程序规定。

综上,雅安龙泉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九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雅安上里龙泉酒店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李照彬

审判员  黄 丹

审判员  王小娟

二〇二〇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王沁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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