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603民初2047号
原告:四川兴盛电器设备有限公司德阳分公司,营业场所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紫金山南路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74467936XG(1-1)。
负责人:韩素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敏,四川维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思科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雅州大道蜀天瑞光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8020739992571。
法定代表人:陶思科。
原告四川兴盛电器设备有限公司德阳分公司与被告四川思科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原告四川兴盛电器设备有限公司德阳分公司于2021年4月25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兴盛电器设备有限公司德阳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46元,由原告四川兴盛电器设备有限公司德阳分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 月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赵 林
书 记 员 曾桂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