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603民初2450号
原告:四川省海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金丰路**量力商务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66786325Q。
法定代表人:郑军国,经理、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勇,四川吉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裕华,四川吉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彭州京华制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彭州市濛阳街道踏水北镇**,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827464363290。
法定代表人:包振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文建,四川法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省海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彭州京华制管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立案。原告四川省海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海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省海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减半征收案件受理费1808元,由原告四川省海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邹赤波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曾李雪
书 记 员 周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