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海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省海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四川万营实业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川0781民初4534号
原告:四川省海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金丰路6号量力商务大厦10幢5楼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66786325Q。
法定代表人:郑军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丽坤,北京市中盾(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万营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江油工业园区东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8109833215XX。
法定代表人:史有向。
诉讼代表人:四川万营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四川弘风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王福礼。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永林,四川弘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省海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下称海誉公司)与被告四川万营实业有限公司(下称万营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海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丽坤,被告万营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永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海誉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告的建设工程价款831753.32元在涉案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中享有优先受偿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7年10月9日签订了《消防安装合同》,约定被告将江油市工业园区万营装备制造产业园2、3、10、11#厂房的消防安装工程承包给原告施工,工程采取包工、包料、包施工、包验收合格备案、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的方式,工期从2017年10月10日起至2017年12月30日止,工程造价暂估155万元。合同第七条约定工程价款的支付方式为达到消防验收条件支付实际完成工程量造价30%的进度款,工程全部竣工,通过消防监督部门验收合格,乙方提供结算资料后40天内支付除保证金外的全部工程余款。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履行完毕合同义务,原、被告于2019年9月12日进行建设工程结算造价审核确认,最终确认原告的工程款为728656.97元,施工过程中增加保温费163096.35元,共计工程款891753.32元。但在工程尚未通过消防验收合格被告便申请破产,江油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2月裁定被告进入破产程序。原告于2020年3月向被告管理人申报债权本金891753.32元、利息l6425.36元,管理人于2020年6月9日作出债权初审,确认原告工程款债权本金831753.32元,利息计算无依据。管理人于2021年7月21日作出债权复查,确认原告工程款债权本金831753.32元,债权性质为普通债权。原告认为享有的债权为工程款,原告对该工程款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并非普通债权。根据合同第七条工程款支付条件,原告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期限尚在法定期限内。
被告万营公司辩称,案涉工程已经于2019年9月13日进行了造价审核,并且有原被告双方以及审核人进行了签字盖章,因此按照建设施工合同司法解释,原告的优先受偿权就应当从能够行使权利之日起,向后延六个月。而原告在工程款结算审核后就能够行使相应权利,其申报债权时,已经超过了六个月的优先受偿权,管理人对于原告的优先受偿权未予确认是正确的。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0月9日,万营公司与海誉公司签订了《消防工程安装合同》,约定万营公司将江油市工业园区万营装备制造产业园2#、3#、10#、11#厂房的消防安装工程承包给海誉公司施工。工程采取包工、包料、包施工安全责任、包验收合格备案、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验收备案)的承包方式,暂定工期从2017年10月10日起至2017年12月30日止,工程造价暂估155万元。合同第七条约定工程价款的支付方式为“达到消防验收条件支付实际完成工程量造价30%的进度款;工程全部竣工,通过消防监督部门验收合格,海誉公司提供结算资料后40天内支付除保证金外的全部工程余款;质保金3%在验收合格备案之日起满一年,经双方确认无质量问题时,扣除相关费用后,一周内一次性付清。”
合同签订后,海誉公司进行了施工。施工过程中增加了消防管保温防腐工程,于2017年12月完工。2019年6月,万营公司委托了第三方(系个人冯吉林)对工程结算审核,形成造价咨询[2019]0909号结算审核报告和[2019]0910号结算审核报告,其中2#、3#、10#、11#厂房消防安装项目结算审定金额为728656.97元,比原送审结算金额1079847.46元审减351190.49元,审减率为32.52%;消防管保温防腐工程项目结算审定金额为163096.35元,比原送审结算金额254677.87元审减91581.52元,审减率为35.96%;审定金额合计891753.32元。2019年9月9日-13日,万营公司、海誉公司、冯吉林分别在上述两份《结算审核报告》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审核人”处签名或盖章,确认了审定金额。
2020年2月万营公司进入破产程序,海誉公司遂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本金891753.32元、利息l6425.36元。管理人于2020年6月9日初审确认海誉公司债权本金831753.32元、利息计算无依据,债权性质为工程款债权。2021年2月5日,江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江住建消验字第[2021]4号),结论为合格。2021年2月19日,管理人的工作人员签收了该验收意见书。2021年7月21日,管理人复查确认工程款债权本金仍为831753.32元,债权性质为普通债权。海誉公司对管理人确认的债权本金数额无异议,但对债权性质的确认有异议,遂向本院提起诉讼。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营业执照、被告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消防工程安装合同、结算审核报告2份、债权初审通知书、债权复查通知书、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等证据复印件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主要在于案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否超过法定行使期限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确认原告四川省海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四川万营实业有限公司享有的工程价款831753.32元系优先债权。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059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余 光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杨成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