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6民初21933号
原告:四川省海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金丰路6号量力商务大厦10幢5楼5号。
法定代表人:郑军国。
被告:***,男,1975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剑阁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省海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省海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四川省海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杨 宁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宇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