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海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艾嘉澜熙科技有限公司、四川省海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793执494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艾嘉澜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经开区。
法定代表人:杨萍。
被执行人:四川省海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郑军国。
被执行人:四川省海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广元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
法定代表人:郑琳。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川0793民初20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艾嘉澜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省海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广元分公司、四川省海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四川省海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广元分公司、四川省海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四川省海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广元分公司、四川省海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8000元予以冻结、扣划;或对其相应金额的收入予以扣留、提取;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评估、拍卖、变卖。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贾羽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梁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