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海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省海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6民初2621号

原告:四川省海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金丰路6号量力商务大厦10幢5楼5号。

法定代表人:郑军国。

被告:***,男,汉族,1973年5月7日出生,户籍地:四川省渠县。

原告四川省海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名誉权纠纷一案,我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四川省海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缴纳案件受理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之规定,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登记立案后,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的,按撤诉处理,但符合法律规定的缓、减、免交诉讼费条件的除外”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李 铮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周真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