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106民初611号
原告:四川省海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盾(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0年4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资中县。
被告:四川奇立隆饰材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成都新林鸿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郫县。
法定代表人:康红。
被告:成都品道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成都高品道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周利,执行董事。
上述五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七艺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成都泽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的原告四川省海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奇立隆饰材连锁有限公司、成都新林鸿木业有限公司、四川七艺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品道木业有限责任公司、成都高品道商贸有限公司、成都泽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被告***、四川奇立隆饰材连锁有限公司、成都新林鸿木业有限公司、成都品道木业有限责任公司、成都高品道商贸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为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系公司资产变动一类的诉讼,是与公司有关的诉讼,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民诉法解释》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由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而本案被抽逃出资的公司成都家商建材集团有限公司的住所地是成都市成华区,应由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管辖,同时本案也是与公司有关的侵权诉讼,侵权行为应当是成都家商建材集团有限公司的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故其管辖法院应为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而且本案诉争标的金额为3000万元,根据级别管辖,应由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由为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本质为与公司有关的侵权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关于“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关于“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的规定,同时结合本案原告诉称被告抽逃出资的事实,可以认定成都家商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为本案的侵权行为地,而成都家商建材集团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为成都市成华区,故该侵权行为地属于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同时考虑到本案亦属于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案涉公司为成都家商建材集团有限公司,本案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即成都市成华区。综上,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作为本案的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以及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告***、四川奇立隆饰材连锁有限公司、成都新林鸿木业有限公司、成都品道木业有限责任公司、成都高品道商贸有限公司所提的管辖异议成立。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
***、四川奇立隆饰材连锁有限公司、成都新林鸿木业有限公司、成都品道木业有限责任公司、成都高品道商贸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陈平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廖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