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海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省海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盛世智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川13民终96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省海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金丰路6号量力商务大厦10幢5楼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瑞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瑞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盛世智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韦家碾三路251号附1-06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墨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四川省海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誉消防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盛世智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世智诚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2024)川1304民初56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海誉消防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二项,改判驳回盛世智诚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2、判令盛世智诚公司承担本案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一、一审认定双方通过微信、钉钉沟通变更了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与事实严重不符,属于明显的事实认定错误。第一,《劳务分包合同》第11.1条对于合同价款支付有清晰的约定,明确包含了两种款项的支付条件,第一个是进度款的支付条件,第二个是最终结算款的支付条件。根据一审查明的事实,盛世智诚公司在2023年9月21日提交的《劳务分包款支付申请书》明确载明:“现申请支付本期劳务费31,513.00元,请予以审查并拨付,详见一下附件:具体完成的工程量。”这一申请完全符合进度款支付申请的条件,而非是双方的最终结算。第二,双方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第10.7条约定“乙方报送甲方并由甲方按内部审核程序审核,且经甲方指定驻工地代表和项目经理***亲笔签字的验工结算单,作为施工期间和最终结算、付款的唯一依据,除此之外任何证明、收条、欠条、信函等文件资料,都不得作为结算、付款依据”,而盛世智诚公司在2023年9月21日提交的《劳务分包款支付申请书》上项目经理***并未签字,海誉消防公司也未对支付申请盖章确认,显然不符合合同约定的结算要件。第三,在实际履行过程中,虽然盛世智诚公司法定代表人***与海誉消防公司预算部***存在微信确认工程量及金额的行为,盛世智诚公司也通过钉钉提起付款申请,但这仅仅是履行进度款申请的行为,且双方并无对结算方式进行变更的合意,并不能等同于对结算方式进行了变更。《劳务分包合同》第10.7条之所以如此约定结算方式,是为了确保结算流程的规范性、严谨性,保障双方权益。预算部***仅负责工程量的初步核对,其行为不能超越公司赋予的权限,更不能代表海誉消防公司对结算方式进行实质性变更。第四,《劳务分包合同》第11.1条明确约定结算款支付的前提条件是扣除相关费用(如罚款、材料故意浪费赔偿、质保金等),根据一审查明的事实,双方存在诸多维修款、材料损失款未予以结清,另合同也明确约定了维修费用的承担、施工材料丢失的损失承担等权利义务,在本案真正的结算中,理应将上述情况进行处理。双方在微信和钉钉上的沟通,仅是对工程量的施工进度进行确认,而非对案涉工程的整体结算。综上,一审将双方的阶段性的付款申请认定为双方的最终结算,属于明显的事实认定错误。二、水泵的电机维修费用的抵扣,原本是属于双方的结算问题,但因盛世智诚公司拒绝配合海誉消防公司进行结算,海誉消防公司无奈之下只能向一审法院主张进行抵扣,然一审以电机维修费用涉及第三方为由,未在本案中处理,并要求海誉消防公司另案主张,不仅是无视海誉消防公司合法权益的表现,更是增加了当事人的诉累。另外海誉消防公司在二审补充提交的新证据可以证明海誉消防公司已实际支付了案涉水泵的电机维修费7,500元,该费用系因盛世智诚公司现场施工人员接错线等施工不当行为导致水泵电机烧毁而产生,根据《劳务分包合同》第5.3条之约定,该7,500元的维修费用应由盛世智诚公司承担,在本案应直接进行抵扣。三、关于剩余材料丢失的损失承担,一审认定事实错误。证人***在一审庭审中的陈述并非自相矛盾,其最初陈述***将材料从龙湾生态城拉走,是因其亲自打电话告知***龙湾生态城项目已完工,且从***负责的西山云湖项目运来的材料几乎无用,要求***尽快拉走。基于此沟通情况,证人自然认为材料是由***拉走,该陈述是有事实基础且符合常理的。而在一审庭审中,盛世智诚公司代理律师当庭与***微信确认后,***称材料并非其拉走,在此情况下,证人***才表示不知道谁拉走材料,其真实意思是不清楚是***自己拉走,还是***安排他人拉走,并非对之前陈述的完全否定。证人***前后两次表述均是基于自身记忆和庭审中的新情况作出的真实陈述,一审认定其陈述自相矛盾,实属不当。退一步讲,即便不能仅凭证人证言绝对得出是盛世智诚公司法定代表人***将材料拉走进行处置,但案涉项目的确存在剩余材料及材料走向不明的情形,根据《劳务分包合同》第5.3条之约定,盛世智诚公司作为材料保管责任方,对材料的走向理应承担责任,材料若出现丢失,应由该公司赔偿损失。根据海誉消防公司在二审提交的供应商的材料价格清单和材料数量清单能够证明,案涉项目多余的材料价格实际为21,549.36元,应在本案结算中进行扣除。四、关于已支付工程款,海誉消防公司补充提交10,000元的支付凭证,以证明海誉消防公司实际支付的工程款总金额为623,077.90元,该10,000元应在本案结算中进行扣除。五、一审认定海誉消防公司未及时足额向盛世智诚公司支付劳务费用,判令海誉消防公司自2024年9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向盛世智诚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属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错误。海誉消防公司从未拒付工程款,在合同包干总价为60万元的情况下,海誉消防公司已支付了623,077.90元,充分证明海誉消防公司一直在按约履行自己的义务。案涉项目竣工后,海誉消防公司一直以积极沟通的态度要求盛世智诚公司配合办理结算,海誉消防公司代理人在一审庭审中也当庭表明,希望盛世智诚公司配合办理结算,但盛世智诚公司一直未对办理结算的要求进行正面有效回复,反而仅以进度款的申请凭证单方提起诉讼,其目的实则是为了逃避其在本应进行的工程整体结算中应承担的维修费用和材料丢失的损失责任。 盛世智诚公司答辩称,我方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依法予以维持。 盛世智诚公司起诉请求:1、判令海誉消防公司向盛世智诚公司支付劳务费31,513.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31,513.00元为基数,从2024年9月1曰起按照每日万分之四的标准计算至欠款付清为止);2、判令海誉消防公司向盛世智诚公司支付维权产生的律师费5,000.00元;3、一审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海誉消防公司承担。一审诉讼中,盛世智诚公司将第一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海誉消防公司向盛世智诚公司支付劳务费23,513.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23,513.00元为基数,从2024年9月1日起按照每日万分之四的标准计算至欠款付清为止)。 一审审理查明,2021年9月22日,盛世智诚公司依法成立,法定代表人为***,经营范围:建设工程施工、施工专业作业、建筑劳务分包、消防技术服务等。2013年5月8日,海誉消防公司依法成立,法定代表人为***,经营范围:消防工程施工、设计,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等。 2021年11月16日,海誉消防公司为甲方与盛世智诚公司为乙方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合同载明:......三、分包工程范围、承包方式、合同价款3.1分包工程名称:南充西山云湖项目消防工程3.2分包工程范围:海誉消防公司与甲方签订的主合同工作范围一致3.3具体劳务作业内容:劳务施工消防电和水工作人工费3.4承包方式:本分包合同采用固定包干单价合同。固定包干单价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人工费、耗材费、中小型机械费等合同范围和合同内容所规定的与该承包工程有关的所有费用、风险、责任。项目现场签证、联系单等,经甲方项目经理签认有效,其他任何人员签认均无效。3.5合同暂定总金额60万元。3.6按点位进行结算:报警及应急灯按点位50.00元/个,多线按180一个点位,喷淋按喷头70元/个含全系统,报警阀到水泵房DN200主管按30元/米;消火栓系统:按消火栓箱420元/套;......四、项目经理4.1甲方委派的担任驻工地履行本合同的工地代表为:***,职务:项目总负责人。4.2乙方委派的担任驻工地履行本合同的工地代表为:***,职务:劳务公司负责人。五、甲方的义务5.1甲方为乙方工程的施工提供的施工机械、设备、塔吊、室外电梯(升降机)。其他由乙方自行解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单价中。5.2甲方提供现场水电源接口,所用材料由甲方提供,安装用人工及机械费用由乙方承担。使用过程中由乙方负责维护修理。5.3甲方提供材料。一旦上述材料移交给乙方,乙方应负责材料的保管、储藏,坚持厉行节约、严格管理、限额领料的原则,并承担因管理不善、操作不当等原因造成施工中的材料损耗增多而增加的费用和保管不善造成材料损失、毁坏或丢失、被盗的费用与赔偿。六、乙方的义务......6.15.2乙方应妥善保管、合理使用甲方提供的材料,乙方在施工过程中有随意浪费材料的现象,按原材料价格的2倍进行赔偿;严禁乙方人员将工地任何施工材料擅自拿出现场,一经发现将处以该材料本身价格10倍的罚款。......七、工期7.1分包工程计划开工日期2021年11月12日;计划竣工日期2022年8月30日,具体工期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并按主合同执行。......八、工程质量8.1本分包工程质量双方约定为:分包单位工程质量等级达到:满足设计及施工验收规范要求。8.3如果乙方不能达到甲方的质量要求,乙方将承担违约责任。8.3.2分包工程验收等级如没有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为本合同约定的合同总价的5%,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对工程进行修复或整改直至达约定的验收等级标准,由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十、工程计量与结算10.1验工计价乙方应在每月20日前向甲方上报当月已完工程的验工计价申请单。甲方对验工计价进行审核,并扣除乙方当期应扣减的各项款项后,按照甲方审定乙方当月完成工程产值的80%确定当月应向乙方支付的金额,确定支付金额后于次月25至30号支付。10.3本合同的工作任务完成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或者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甲乙双方或者单方的原因致使合同解除的,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本合同工程的最终末次验工计价单及相关资料,同时提交本合同内容工作的原始记录,甲方在2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若乙方对审核结果无异议,则进行封账,以审核结果为末次验工计价;若有异议,则按第10.3条款的程序办理。......10.7甲乙双方特别约定:乙方报送甲方并由甲方按内部审核程序审核,且经甲方指定驻工地代表和项目经理亲笔签字的验工结算单,作为施工期间和最终结算、付款的唯一依据,除此之外任何证明、收条、欠条、信函等文件资料,都不得作为结算、付款依据。甲方其他人员的任何签字、签认,都不具有该事项的确认效力。任何一方或双方持有的此类文件,对双方的结算、付款均无任何约束力。十一、合同价款的支付11.1所有劳务施工人员都采用当月完成合格工程量的产值进行劳务报酬支付,由劳务班组按月将当月完成的合格工程量报公司审核,由公司审核确认后按完成月进度量的80%在次月25号至30号内由公司支付给现场施工劳务人员或劳务公司,工程全部完工后劳务班组与建设单位办理完移交后及时与公司办理完结算,扣除相关费用,上述劳务费的支付,应以承包人收到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的相应部位的工程款为前提,如因发包人未按时向承包人支付相应工程款导致承包人逾期向分包人支付相应款项,不构成承包人的违约责任。11.2本工程缺陷责任保证期为自该项目整体工程全部竣工之日起的2年(防水工程为5年)。工程竣工以建设单位签发的竣工日期确认函或政府质量监督部门签发的对工程质量核定证书中注明的确定,二者日期如有冲突,以其中较迟的一个为准。如无质量问题或其他扣款事项,本工程质量保留金在缺陷责任期满且甲方收到该款项后30日内无息支付乙方。13.3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乙方对其分包的劳务作业的施工质量,在质量保修期内仍承担责任。15.1.1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甲方海誉消防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乙方盛世智诚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均在上述合同尾部签名、用印。 上述合同签订后,盛世智诚公司组织人员进场施工。期间,海誉消防公司向其支付部分劳务费。2023年3月16日,海誉消防公司预算部***向***发送微信清单,清单载明,截止2023年2月28日工程总量659,792.00元,同时载明已完成整个项目的100%,消防检测已完成。2023年9月21日,盛世智诚公司向海誉消防公司出具《劳务分包款支付申请书》,申请书载明:四川省海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我方于2021年11月1日至2023年9月21日期间已完成本项目的所有安装及调试验收、移交物业及结算等工作(已完工程形象进度为100%)。现申请支付本期劳务费31,513.00元,请予以审查并拨付,详见以下附件:具体完成的工程量(附件工程量表系西山云湖项目2023年8月31日已完成进度表,落款时间为2023年9月20日。该表载明已完工整个项目的100%,消防检测已验收,移交物业已办理,劳务费总金额为656,280.00元)。海誉消防公司预算部***、项目部负责人***、公司财务***及法定代表人***签字。但海誉消防公司仅支付了部分劳务费8,000.00元。盛世智诚公司以海誉消防公现尚欠23,513.00元为由诉至法院,提出上述请求。 另查明,1、2024年11月12日,海誉消防公司向开发商南充市阳光嘉峰置业有限公司出具情况说明,该说明载明案涉工程于2023年4月20日验收合格。2、因案涉项目水泵、烟感设备等问题,海誉消防公司于2024年4月7日向案外人南充市顺庆区建新机电经营部支付水泵设备维修费用800.00元、于2024年8月20日向案外人***支付维修费2,000.00元。3、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盛世智诚公司每次申请拨付工程进度款及结算,均是盛世智诚公司法定代表人***与海誉消防公司预算部***在微信上确认工程量及金额,确认无误后,盛世智诚公司在钉钉上向海誉消防公司提起付款申请,付款申请上附上申请书及工程量的详情单,海誉消防公司审核同意后再付款。4、案涉电机所有人为四川福尔文机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尔文公司”)出租给海誉消防公司,福尔文公司垫支修理费7,500.00元,海誉消防公司现并未向福尔文公司支付该费用。 一审庭审中,海誉消防公司称盛世智诚公司自行处置海誉消防公司19,000.00元的材料,并申请龙湾生态城工地负责人***出庭作证,***在一审庭审中先陈述***将材料从龙湾生态城拉走,后又陈述不知道谁拉走的。盛世智诚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交了相关微信聊天记录证实海誉消防公司副总***在其工作微信群说明西山云湖工地拉龙湾生态城工地的材料已经整理好了,并指示龙湾工地负责人***能够使用的就在龙湾工地使用,不能使用的就拉德阳工地使用,并附有整理的材料照片,拟证实盛世智诚公司已将案涉材料上报交付给海誉消防公司。 一审法院认为,案涉《劳务分包合同》系双方自愿签订,且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诚信履行。合同签订后,盛世智诚公司按约组织人员进场施工,案涉项目工程已于2023年4月20日经验收合格并移交,海誉消防公司应及时足额向盛世智诚公司支付劳务费。 关于盛世智诚公司主张海誉消防公司尚欠其劳务费的问题。本案中,案涉劳务费支付申请书虽未按照合同约定由项目经理***签名,但按照合同15.1.1条的规定,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变更合同。盛世智诚公司此前每次申请工程拨付进度款等,均是盛世智诚公司法定代表人***与海誉消防公司预算部***在微信确认工程量及金额,确认无误后,盛世智诚公司在钉钉上向海誉消防公司提起付款申请,付款申请表附上申请书及工程量的详细清单,海誉消防公司审核同意后付款。即双方在履行该合同过程中均同意对付款及结算的方式进行变更。且***的每份申请单均载明了工程进度的总量,其中在2023年9月21日申请进度款31,513.00元的申请单及工程量中载明:至2023年9月21日期间已完工整个项目的100%,消防检测已验收,移交物业已办理,劳务费总金额为656,280.00元。海誉消防公司预算部***、项目部负责人***、公司财务***及法定代表人***均未对结算金额及结算明细提出任何异议。现双方均认可海誉消防公司已向盛世智诚公司支付劳务费613,077.90元。故海誉消防现尚欠盛世智诚公司劳务费23,513.00元(未包含质保金)未支付。 关于海誉消防公司辩称要求盛世智诚公司承担在质保期内对水泵、烟感设备等维修费用的问题。因对该设备维修,海誉消防公司工作人员向***微信催促未果,海誉消防公司垫付了维修费共计2,800.00元,并向一审法院提交了《电子发票》、支付凭证及《领条》予以证实,故该维修费用应予扣减。扣减后,海誉消防公司尚欠盛世智诚公司劳务费20,713.00元。 关于海誉消防公司提出盛世智诚公司应向其支付电机烧毁造成7,500.00元损失费用的问题。因发生电机烧毁,案外人福尔文公司向海誉消防公司出具了工作联系函,称其垫付的7,500.00元修理费将向海誉消防公司主张。因海誉消防公司现并未向福尔文公司支付该维修费且涉及第三方主体,海誉消防公司可待条件成就后另案主张相关权利。 关于海誉消防公司提出案涉19,000.00元材料损失应由盛世智诚公司承担的问题。海誉消防公司申请作证的证人对于谁将案涉材料从龙湾生态城拉走的陈述前后矛盾,且未提交其他证据佐证盛世智诚公司将该批材料进行了自行处置,一审对海誉消防公司该辩称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盛世智诚公司主张逾期付款利息的问题。本案中,海誉消防公司违反约定,未及时足额向盛世智诚公司支付劳务费用,应承担违约责任,盛世智诚公司要求海誉消防公司自2024年9月1日起向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一审予以支持。关于利息计算标准,盛世智诚公司要求海誉消防公司按照每日万分之四的标准向其给付逾期付款利息,该利息计算标准明显超过一般资金被占用所造成的损失。一审酌定海誉消防公司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向盛世智诚公司给付逾期付款利息。 关于盛世智诚公司主张因维权支付的律师费应由海誉消防公司承担的问题。本案中,盛世智诚公司未举证证明其与海誉消防公司就律师费用负担达成一致意见,故一审对盛世智诚公司要求海誉消防公司支付律师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为了结纠纷,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一审判决:一、海誉消防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盛世智诚公司支付劳务费20,713.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20,713.00元为基数,自2024年9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付至欠款付清为止);二、驳回盛世智诚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7.00元、保全费335.00元,盛世智诚公司负担案件一审受理费122.00元、保全费115.00元;海誉消防公司负担一审受理费235.00元、保全费220.00元。海誉消防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向嘉陵区人民法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逾期嘉陵区人民法院将强制执行。 二审中,海誉消防公司提交以下证据:1、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拟证明:2023年2月13日,盛世智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向***转账支付10,000元,该10,000元没有计入已付款的总价里面。2、福尔文公司出具的已付款项说明,拟证明:因***的现场工作人员操作失误导致电机发生故障,海誉消防公司垫付了7,500元的电机维修费用,该费用应当由盛世智诚公司承担。3、第三页到证据的最后一页是一整组材料,拟证明:剩余材料的计算方式,总金额为21,549.36元。盛世智诚公司的质证意见:1、对微信转账记录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认可,对关联性和证明目的不予认可。该转账记录并未备注支付的10,000元属于案涉工程款,海誉消防公司也并未提交相对应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该10,000元属于工程款,且根据我方当事人陈述该转账与本案工程款无关,属于***与***之间的私人关系所产生的。2、对已付款项说明的三性均不予认可。工作联系函上***并未签字确认,我方也未对所谓的电机维修费用7,500元由***承担予以认可,且电机烧毁的原因并未明确,涉及到第三方,可能涉及第三方侵权,因此我方认为该证据与本案也不存在关联性,海誉消防公司可另案主张。3、对第三组证据的三性均不予认可。海誉消防公司提交的价格清单以及贸易公司的送货单,无法与本案产生直接关联性,并且我方也没有对价格和金额进行确认。海誉消防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主张的材料系我方自行处理,而我方已提供证据证明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我方都是按照实际使用量在钉钉上向海誉消防公司申报材料,且申报的材料都已经使用完毕,海誉消防公司主张的该部分材料并未在我方申报的材料中,因此海誉消防公司主张该部分费用没有事实依据,不应从结算款中扣除。 二审审理查明:涉案双方当事人均认可的海誉消防公司已向盛世智诚公司支付的613,077.90元,系通过公司账户进行的收转。 盛世智诚公司负责对福尔文公司提供的电机进行安装,但采购福尔文公司提供的电机不由该公司决定。 二审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本案二审围绕海誉消防公司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 涉案《劳务分包合同》虽约定“乙方报送甲方并由甲方按内部审核程序审核,且经甲方指定驻工地代表和项目经理亲笔签字的验工结算单,作为施工期间和最终结算、付款的唯一依据,除此之外任何证明、收条、欠条、信函等文件资料,都不得作为结算、付款依据”,但在实际付款过程中,均是盛世智诚公司法定代表人***与海誉消防公司预算部***在微信确认工程量及金额,确认无误后,盛世智诚公司在钉钉上向海誉消防公司提起付款申请,付款申请表附上申请书及工程量的详细清单,海誉消防公司审核同意后付款,付款流程中并无***的签字,故应认定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以实际行为对付款方式进行了变更。2023年9月21日的《劳务分包款支付申请书》上不仅有海誉消防公司预算部***、项目部负责人***、财务部***的签字,而且还有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在该《劳务分包款支付申请书》中不仅记载了当次申请支付的金额,而且还记载了劳务费的总额,该总额与2023年3月16日***通过微信发给***的清单金额一致,而且***还提到“没得问题,就填单子了”,从海誉消防公司工作人员到公司法定代表人在2023年9月21日的《劳务分包款支付申请书》的签字,反映出了该公司在审批当次支付金额上的减少,但并无证据证实海誉消防公司人员在《劳务分包款支付申请书》签字时对劳务费总额提出了异议,且海誉消防公司在本案诉讼中也未提供证据证实涉案劳务费总额计算有误。据上,海誉消防公司对涉案劳务费总额提出异议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海誉消防公司与盛世智诚公司均认可的已支付的613,077.90元工程款,系公司之间账户的对公收转,而二审中海誉消防公司主张扣减的10,000元,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向盛世智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个人的微信转账,该付款方式与双方当事人之间就涉案工程款的支付惯例不一致,且海誉消防公司又未举出充分证据证明该10,000元转账与案涉工程款支付的关联性,而***虽认可收到该10,000元,但提出该10,000元并非涉案工程款,系其代案外人***(音)收取且***知晓这一情况,故海誉消防公司主张的***向***微信转账的10,000元(2023年2月13日支付)涉及案外人***(音)的利益,海誉消防公司可另案主张。 涉案双方当事人对电机烧毁一事不持异议,对烧毁的原因却各执一词,海誉消防公司虽认为是盛世智诚公司的人员操作不当导致电机被烧毁,但从工作联系函中并不能确实反映出这一情况,二审中该公司对电机烧毁的原因也未提供证据补强,盛世智诚公司则提出电机烧毁与福尔文公司提供的电机质量有关,而该电机并非由盛世智诚公司负责采购,在此情形下,电机烧毁的原因即损失的承担涉及案外人福尔文公司的利益,故该7,500元的维修费损失不宜在本案中进行处理,海誉消防公司可另行主张权利。 关于海誉消防公司主张的材料损失问题,本案中,且不说双方当事人对争议部分的材料是否是盛世智诚公司申领的说法不一,就是从海誉消防公司在上诉状中提到的“一审庭审中,盛世智诚公司代理律师当庭与***微信确认后,***称材料并非其拉走,在此情况下,证人***才表示不知道谁拉走材料。其真实意思是不清楚是***自己拉走,还是***安排他人拉走”这一内容,也无法明确得出系***将该部分材料拉走的结论,更何况,在盛世智诚公司提交的相关微信聊天记录中有海誉消防公司副总***在其工作微信群说明西山云湖工地拉龙湾生态城工地的材料已经整理好了,并指示龙湾工地负责人***能够使用的就在龙湾工地使用,不能使用的就拉德阳工地使用,且附有整理的材料照片的内容,故现有证据不能证实因盛世智诚公司的原因造成了海誉消防公司的材料损失,按照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对此应由海誉消防公司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海誉消防公司逾期向盛世智诚公司支付工程款,给该公司造成了资金占用的利息损失,海誉消防公司应承担支付利息的责任。涉案工程在2023年4月20日已经验收合格,一审判决海誉消防公司从2024年9月1日开始支付利息并无不当。 综上,海誉消防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予以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法〔2016〕221号)第三部分关于“裁判文书内容必须明确、具体、便于执行”的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四川省海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四川盛世智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20,713.0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以20,713.00元为基数,自2024年9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四川盛世智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7.00元、保全费335.00元,由四川盛世智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受理费122.00元、保全费115.00元,由四川省海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受理费235.00元、保全费220.00元。四川省海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向嘉陵区人民法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逾期嘉陵区人民法院将强制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714元,由四川省海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自动履行义务提示 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不履行即违法! 守信激励--自动履行的好处 1.自动履行法院生效裁判的当事人,可向法院申请出具《自动履行证明书》。 2.对于自动履行法院生效裁判的当事人,法院可根据申请发布诚信履行名单,并将结果推送至相关部门、金融机构和信息信用共享平台。 失信惩戒--拒不履行的后果 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不履行的,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包括限制乘坐飞机、列车软卧、G字头动车组列车、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轮船二等以上舱位、购买不动产、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在星级酒店食宿、旅游、度假等。拒绝报告财产或有其他拒不履行义务情形的,依法纳入失信名单并采取司法拘留或罚款措施。对于纳入失信名单的,法院将会同相关部门启动信用惩戒机制,具体包括:限制从事特定行业或项目;限制获取政府补贴或支持;限制担任公司高管;限制招录为公务人员;限制担任党代表、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限制入伍服役;限制授予文明单位;限制从事特殊市场交易。被执行人不积极履行的,依法采取限制出境措施。 2.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执行,有能力履行而拒不执行或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将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三百一十四条等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3.企业法人、机关事业单位作为被执行人的,将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采取上述1.2条的执行和惩戒措施。 4.对涉党政机关作为被执行人等案件,符合条件的,将采取异地执行或提级执行等交叉执行方式,经异地执行或提级执行到位的,将核查并追究被执行人不履行的问题,并通报至纪委监委等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违纪、违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