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117民初4675号
原告:南京秦源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永阳街
道琴音大道219号。
法定代表人:陈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志鹏,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贵,该公司职员。
被告: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洪蓝
集镇。
法定代表人:周明霞,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谦峰,江苏同心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飞,江苏同心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南京秦源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秦源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长 陈精文
人民陪审员 朱青萍
人民陪审员 汪莉雯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俞玉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