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县京兴道桥工程有限公司

赵县国土资源局、赵县京兴道桥工程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9)冀0133行审39号
申请执行人:赵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赵县赵州镇柏林街125号。
法定代表人:***义,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赵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赵县京兴道桥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男,1973年8月11日生,汉族,住赵县。
申请执行人赵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赵州(2017)02006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称被执行人赵县京兴道桥工程有限公司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于2017年3月21日在赵州镇小***西方向50米处,东至耕地、南至公路、西至洨河河坝、北至公路范围内,违法占用小李庄村集体土地40209.8平方米(60.31亩)修公路,地类:耕地39549.91平方米(59.32亩),农村道路517.69平方米(0.78亩),建设用地142.20平方米(0.21亩)其中建设用地142.20平方米(0.21亩)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农用地40067.6平方米(60.10亩)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未占用基本农田修公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2017年5月23日,*县国土资源局对赵县京兴道桥工程有限公司作出了赵州(2017)020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处罚内容如下: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40209.8平方米(60.31亩)土地;2、对不符合赵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部分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赵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部分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3、依法处以非法占用耕地每平方米20元罚款,共计人民币801352元;依法处以非法占用建设、农村道路用地每平方米10元罚款,共计人民币1422元。合计人民币802774元(捌拾万零贰仟柒佰柒拾肆元整)。该决定书于2017年5月23日送达被执行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于2017年11月24日送达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赵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赵州(2017)020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后,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依法向赵县人民政府或者石家庄市国土资源局申请行政复议,又未依法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送达催告书后,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赵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赵州(2017)02006号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在行政主体、权限、依据方面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赵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赵州(2017)02006号行政处罚决定。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卜玉辉
审判员王竞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