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9)冀0133行审86号
申请执行人:赵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所地赵县赵州镇柏林街125号。
法定代表人:贺海水,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赵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赵县京兴道桥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新开,男,汉族,1959年10月8日生,住赵县。
申请执行人赵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8)05016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称被执行人赵县京兴道桥工程有限公司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于2018年6月28日在新寨店镇赵刀寺村村西约100米处,东至耕地、南至公路、西至耕地、北至公路范围内,违法占用赵刀寺村、北正村和***集体土地65601.27平方米(合98.402亩,建设用地1175.29平方米;耕地63259.23平方米;农村道路769.57平方米;沟渠367.78平方米;田坎29.4平方米。其中11101.74平方米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未占用基本农田;30623.99平方米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未占用基本农田;23875.54平方米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未占用基本农田)修建赵县西外环北段公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2018年7月24日,赵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赵县京兴道桥工程有限公司作出了***(2018)050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处罚内容如下: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65601.27平方米土地;2、对符合规划的11101.74平方米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对不符合规划的54499.53平方米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对非法占用的1175.29平方米土地处以每平方米人民币10元的罚款、对非法占用的40550.44平方米土地处以每平方米人民币20元的罚款、对非法占用的23875.54平方米土地处以每平方米30元的罚款;共计人民币1539027.9元整。该决定书于2018年7月24日送达被执行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于2019年1月24日送达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赵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2018)050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后,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依法向赵县人民政府或者石家庄市国土资源局申请行政复议,又未依法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送达催告书后,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赵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2018)05016号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在行政主体、权限、依据方面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赵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2018)05016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二、对赵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2018)05016号行政处罚决定中的第一、二项,由申请执行人报请相关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