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6)冀0133行审437号
申请执行人赵县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赵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赵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赵县京兴道桥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赵县国土资源局向我院申请执行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
申请执行人赵县国土资源局以被执行人非法占用赵州镇东关村、董村、郭村、南何家庄、西河村集体土地建海尔大道南沿工程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7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2条、《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66条、《河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51条第1项、第3项之规定,作出了*国土资罚字(2015)02023号行政处罚决定,该决定的内容: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赵县土地利用总规划部分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3、依法处以非法占用基本农田每平方米30元的罚款,共计人民币1822395元;依法处以非法占用其他农用地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共计人民币217500;依法处以非法占用建设、未利用地用地每平方米10元罚款,共计人民币3840.4元。合计人民币2043735.6元(贰佰零肆万叁仟柒佰叁拾伍元陆角)。该被执行人于2015年11月26日已缴纳罚款2043736元。该决定书于2015年9月2日送达被执行人赵县京兴道桥工程有限公司。催告书于2016年3月2日送达被执行人赵县京兴道桥工程有限公司。
经审查,本院认为,《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作出没收建筑物或其他设施的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九十日内移交同级财政部门处理或者拟订处置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因此,赵县国土资源局已获得了授权,其应按照行政程序执行。申请人赵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启动非诉执行的司法程序的理由不足。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赵县国土资源局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依法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卜玉辉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