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01民终48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0年2月15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藁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家庄市藁城青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51年11月22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天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县京兴道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赵县李春大道西段路南。
法定代表人:段海峰,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赵县京兴道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2016)冀0133民初7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赵县京兴道桥工程有限公司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不能说明其与被上诉人***及上诉人***的合同关系,亦不能说清其给付***工程款项的情况,因此其参加诉讼具有必要性。另,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有工程劳务承包合同,并对合同总价款及被上诉人***给付上诉人***款项无异议。该工程已交付使用,可视为竣工验收,但被上诉人***认为涉案工程未完工,属被上诉人***反驳上诉人***的主张,应当由被上诉人***举证证明。*此,原审法院查明事实不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2016)冀0133民初77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656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于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