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县京兴道桥工程有限公司

赵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赵县京兴道桥工程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冀0133行审3号

申请执行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所地**柏林大街125号。

法定代表人:贺海水,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军、庄树新,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京兴道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李春大道西段路南。

法定代表人:苏军奇,男,1963年4月24日生,汉族,住**。

申请执行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赵自然资(2019)01010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称,被执行人**京兴道桥工程有限公司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于2018年4月23日在**米处,东至青银高速路口、南至耕地、西至308国道、北至耕地范围内,违法占用东晏头村、西晏头村、官庄村、常洋村、苏村、西朱家庄村集体土地205109平方米(约307.66亩),地类为农用地(耕地98518平方米、林地2063平方米、农村道路89222平方米、坑塘水面15平方米),建设用地(公路用地2483平方米、村庄10712平方米),未利用地(其他草地2096平方米),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未占用基本农田)。**京兴道桥工程有限公司建G308**城区段改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3条、第44条的规定。2019年6月6日,**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京兴道桥工程有限公司作出了赵自然资(2019)010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如下: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205109平方米(约307.66亩)土地;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205109平方米(约307.66亩)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3、对非法占用的农用地189818平方米土地处以每平方米人民币20元的罚款、建设用地13195平方米土地处以每平方米人民币10元的罚款、未利用地2096平方米土地处以每平方米人民币10元的罚款,共计人民币3949270元整(大写:叁佰玖拾肆万玖仟贰佰柒拾元整)。该决定书于2019年6月6日送达被执行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于2019年12月7日送达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未全面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赵自然资(2019)010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后,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依法向**人民政府或者石家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行政复议,又未依法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送达催告书后,被执行人未全面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赵自然资(2019)01010号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在行政主体、权限、依据、程序方面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赵自然资(2019)01010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二、对**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赵自然资(2019)01010号行政处罚决定中的第一、二项,由申请执行人报请相关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景康

人民陪审员  殷平社

人民陪审员  邢献敏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高 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