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县京兴道桥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华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赵县京兴道桥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冀0133执761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华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东岗路168号全程绿洲6号酒店公寓楼101商业。
法定代表人:宋雪利。
被执行人:赵县京兴道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赵县李春大道西段路南。
法定代表人:苏毅。
本院在执行河北华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赵县京兴道桥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作出的(2020)冀0133民初21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书,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额13187931元;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报告财产情况。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信息、工商登记信息、车辆登记信息、房产登记信息等财产状况和财产线索进行了查询和调查,共计扣划被执行人8243131元,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约谈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晓辉
审判员  王保国
审判员  温幸临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王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