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立安科技有限公司

贵州立安科技有限公司与广西建工集团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广西建工集团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黔0115民初4499号
法定代表人:陈祖训,职务不详。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贵州立安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安公司)诉被告广西建工集团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以下简称广西建工贵州分公司)、广西建工集团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以下简广西建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请:1、判决解除2014年7月28日原告与被告广西建工集团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签订的《消防工程施工合同》;2、判决被告广西建工集团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广西建工集团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向原告返还履约保证金60万元,并自2014年5月2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资金占用费至付清之日;3、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被告广西建工集团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向原告发包中国凉都(以朵)影视文化城项目的消防工程的名义,于2014年5月28日收取原告履约保证金60万元,后于2014年7月28日签订了相应的《消防工程施工合同》。但是原告按约缴纳了保证金后,被告却迟迟没有按照协议约定安排原告进场施工,原告根本就没有做到工程,在原告的一再催促下被告至今没有归还。原告提供的保证金,系用于工程建设的资金,被告违约一直扣占用原告的资金,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赔偿原告资金占用费。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但是被告总是以种种理由推托,现在一直未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提起诉讼并支持原告的诉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立安公司与被告广西建工贵州分公司于2014年7月28日签订《消防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称为“中国˙凉都(以朵)影视文化城工程项目”,工程地点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县以朵开发区,从合同的内容来看,性质应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本案应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由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而上述工程地点位于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区,本院不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的规定,本案应移送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处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张铮
书记员  谭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