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立安科技有限公司

川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民终471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川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华蓥市文化路202号A栋3-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81709132406P。
法定代表人:匡建明,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波宵,贵州辅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雪瑜,贵州辅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2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绥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永生,贵州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绥阳聚源鑫发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绥阳县洋川镇郑场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30903251829。
法定代表人:梁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永生,贵州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冯贵敏,女,1981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绥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海鸥,贵州他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季琴,贵州他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遵义诗乡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绥阳县洋川镇幸福大道一级客运站接待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3MA6DRL653K。
法定代表人:陈隆英,系公司总经理。
原审第三人:贵州立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香港路军工大厦5-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1736638031W。
法定代表人:彭庆,系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绥阳聚源鑫发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川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遵义诗乡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冯贵敏、第三人贵州立安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2020)黔0323民初20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审法院以遵义诗乡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下落不明为由对其公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但公告送达是一种推定送达,应当严格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之规定,只有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穷尽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才能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但本案一审法院仅仅采取邮寄送达,并未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后就采取公告送达,程序违法,未能充分保障遵义诗乡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参与诉讼的权益,违反了法定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2020)黔0323民初209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150431.6元,由川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退还75215.8元;绥阳聚源鑫发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川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退还75215.8元。
审 判 长 袁晶晶
审 判 员 马天彬
审 判 员 娄 强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王鸿雁
书 记 员 姜 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