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金电楼宇设备有限公司

长春市金电楼宇设备有限公司与某某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吉01民终310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春市金电楼宇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解放大路46号1幢2单元1708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宁,吉林正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殿申,男,1964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吉林省公主岭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新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长春市金电楼宇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高殿申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2017)吉0102民初1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2017)吉0102民初19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长春市金电楼宇设备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5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王欣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姜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