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04民初15712号
申请人:西安西电光电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黄俊,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昊,上海锦天城(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荣洁,上海锦天城(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西安天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世纪商务5层)
法定代表人:雷晓玲,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西安西电光电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西电光电缆公司)与被告西安天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安天工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西电光电缆公司于2021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西安天工公司名下价值481509元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并于2022年2月7日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担保函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西电光电缆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西安天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81509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钱毅斌
二〇二二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张书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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