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4021民初1249号
原告:伊宁县兴海建筑租赁部。经营地新疆伊犁州伊宁县胡地亚于孜镇工业园2号合力彩钢厂院内。
经营者:***,男,1984年10月27日出生,住新疆伊宁市墩买里街道新滨河路怡安小区5栋3**309室,系该租赁部业主。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服务部员工。
被告:新疆奇恒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伊犁州伊宁市经济合作区山东路以北福州路以西苹果社区梨檬园小区5号楼210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伊宁县兴海建筑租赁部与新疆奇恒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5日立案。原告伊宁县兴海建筑租赁部于2023年5月18日以被告新疆奇恒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全部款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伊宁县兴海建筑租赁部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伊宁县兴海建筑租赁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45.2元,由原告伊宁县兴海建筑租赁部负担。
审判员 贾 平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