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4002民初1208号
原告:***,男,1958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新源县。
被告:新疆奇恒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经济合作区山东路以北福州路以西苹果社区梨檬园小区5号楼210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63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犁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开发区文化路99号民族外贸企业联合体总部大厦A座三楼301号商铺。
负责人:**,该分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新疆奇恒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犁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权利行使处分权,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99.2元,减半收取计1,349.6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