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3024民初505号之四
原告:***大江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大同市新荣区古店镇同丰路北**路段西场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新,山西新晋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法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伊尔克什坦口岸奇恒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乌恰县伊尔克什坦口岸园区复兴路1号楼产业服务中心9楼909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奇恒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经济合作区山东路以北福州路以西苹果社区梨檬园小区5号楼210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乌恰县交通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乌恰县天合路5号交通运输局。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木拉提吐尔逊,新疆兴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乌恰县交通运输局,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乌恰县玛纳斯西路38号院。
负责人:别克买买提塔依蒲,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木拉提吐尔逊,新疆兴恰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新疆伊能电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伊和街7号光***1层。
诉讼代表人:新疆伊能电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鼎泽***事务所律师。
原告***大江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乌恰县交通运输局、伊尔克什坦口岸奇恒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奇恒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乌恰县交通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新疆伊能电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9日立案。原告***大江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大江电力器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江电力器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6,730元,退还原告***大江电力器材有限公司。
审判长 蔡 鹏
审判员 赵 峥
审判员 冯 莉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