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冀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冀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临城县万顺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平民一初字第412号
原告河北冀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机构代码55040640-0。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身份证号132325196408224254。
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中华南大街319号。
委托代理人**,男,1980年9月2日生,汉族,公司副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北咏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4月15日生,汉族,邢台市临城县人,住本村,
被告临城县万顺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负责人***,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城支公司。
机构代码80732274-8。
负责人***,经理。
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临城县临泉路33号。
委托代理人*改革,该公司职员。
原告河北冀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城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临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被告***、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城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改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河北冀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诉称,2015年8月2日4时30分左右,被告***驾驶冀E×××××、冀E×××××大货车沿207国道自西向东行驶到平山县××××村路段左转弯时,因雨天路滑,大货车失控侧翻到右侧沟内,造成路旁电线杆损坏的交通事故。被告***的行为致使线杆、线路毁损严重,造成大面积停电。经认定,被告***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查,事故车辆在人保临城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险。综上,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10000元。
被告***辩称,我是肇事车辆的实际车主,该车在万顺货运公司挂靠,本案的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我承担,与万顺货运公司无关。
被告人保临城支公司辩称,如果没有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赔事项,且肇事车的行驶证、司机的驾驶证合法有效的情况下,我公司同意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原告,超过交强险的部分按照商业三者险各项赔付。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等间接损失我公司不承担。
经审理查明,冀E×××××、冀E×××××大货车挂靠于临城县万顺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实际所有人及使用人为***,行车证登记的所有人为该公司。该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车辆损失险,并投保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2015年8月2日4时30分左右,被告***驾驶冀E×××××、冀E×××××大货车沿207国道自西向东行驶到平山县××××村路段左转弯时,因雨天路滑,大货车失控侧翻到右侧沟内,造成***所驾大货车及路旁电线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平山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出具平公交认字[2015]第08020430号事故认定书认定,***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国网河北省电力公司平山县供电分公司于2015年8月16日出具一份证明载明:2015年***驾驶车辆在平山县××××村路段发生交通事故,将路旁我单位的电线杆等电力设施损坏。为方便诉讼及被损线路及早恢复,我单位自愿将索赔的全部权利转让给河北冀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原告诉前委托平山县价格认定中心对受损线路进行鉴定,该结论书载明的电路损失金额为103704元,原告交纳鉴定费3100元。审理中,被告人保临城支公司对该鉴定书提出异议,并提出重新鉴定,我院委托河北斯格欧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对受损线路进行勘验,该公司于2016年1月6日出具公估报告载明:供电线路受损的估损金额为101953.8元,人保临城支公司交纳公估费用6000元。
原告河北冀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前财产保全,本院作出(2015)平民保字第13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扣押冀E×××××、冀E×××××大货车一辆,后被告***提供反担保,我院将车辆解除保全。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国网河北省电力公司平山县供电分公司出具的证明、河北斯格欧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公估报告、鉴定费票据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临城县万顺货物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被告***驾驶机动车夜间雨天上路行驶,未降低行驶速度是造成事故的原因。平山县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双方均无异议,应予采信。该事故造成路旁电线杆损坏共计101953.8元,有河北斯格欧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公估报告证实,应予认定。国网河北省电力公司平山县供电分公司出具证明已将该线路损坏索赔偿的权利转让给河北冀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故上述损失应由事故车辆所投保的人保临城支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险范围内全额赔付给原告河北冀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故原告第一次交纳的鉴定费用310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500元,剩余的2600元及重新鉴定的费用6000元共计8600元,均由人保临城支公司承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自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城支公司赔偿原告河北冀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线路损失101953.8元、鉴定费用2600元,共计104553.8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50元,保全费1070元,共计2320元,由被告***负担,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梁霞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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