霸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冀1081民初2148号
原告河北首安通燃气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霸州市皓天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9年3月29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查明原告河北首安通燃气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8日注销,注销原因为决议解散。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在诉讼期间,原告河北首安通燃气科技有限公司的主体已经不存在应由其股东参加诉讼,在股东对参加本案诉讼无明确表示的情况下,本院依法终结本案的诉讼。河北首安通燃气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东可另行主张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诉讼。
河北首安通燃气科技有限公司已经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562元,保全费1245元,不予退还。
审判员 邱文都
书记员 肖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