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冀1081执2925号
申请执行人:霸州市皓天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霸州市康仙庄乡于崔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81570068525T。
法定代表人:张树会。
被执行人:李运动,男,1970年8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南省漯河市。
被执行人:李慧霞,女,197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南省漯河市。
被执行人:***,男,1991年6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南省漯河市。
被执行人:河南昌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漯河市召陵镇久寨徐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1007457871003。
法定代表人:李运动。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霸州市皓天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慧霞、李运动、***、河南昌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霸州市皓天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霸州市人民法院(2018)冀1081民初310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冀1081执2925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人应当自撤回执行申请的次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云燕
审判员 刘华栋
审判员 刘贺强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尹 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