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802财保149号
申请人:承德市腾达金属结构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上板城电子工业园区华飞输送设备有限公司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05561978543L。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申请人:霸州市皓天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霸州市康仙庄乡于崔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81570068525T。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申请人承德市腾达金属结构制造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霸州市皓天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账户中的银行存款663113.46元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申请人663113.46元银行存款或对等额财产予以查封。
申请人应当在民事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