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04民初10367号
原告:沈阳金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名沈阳金厦市政
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飞翔路1甲1号3
门。
法定代表人:刘洋,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戚文腾、王娜,系辽宁长风律师事务所律
师。
被告:沈阳市大东区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服务中心,住所
地:沈阳市大东区大东路175号。
法定代表人:齐书刚,职务:主任。
委托代理人:白纯权,男,1970年12月23日出生,满
族,系该单位员工,住址:沈阳市大东区中胜街46-5号9-3-1。
原告沈阳金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市大东区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服务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案情需要,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长 张 鑫
审判员 张 品
审判员 郭福强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徐 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