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103民初5597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鹏天,系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岩,系辽宁东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金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飞翔路1甲1号3门。
法定代表人:刘洋,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岩,系辽宁东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市沈河区房产局,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大南街256号。
负责人:孙弋戈,系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鹏宇,系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瑞雪,系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沈阳金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沈阳市沈河区房产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王英霞
人民陪审员 张鹏程
人民陪审员 张相财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法官 助理 王 叶
书 记 员 吕艳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