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瑞立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锐星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瑞立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113执9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陕西锐星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法定代表人:苏平安。
被执行人:陕西瑞立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法定代表人:田丰瑞。
本院在执行陕西锐星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瑞立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2020)陕0113民初33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锐星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足够无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信息,已经从被执行人账户扣款113309.36元(不含执行费)发还申请人。将此情况告知申请人,其也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人应受偿金额1805160.03元及利息等,已经未受偿金额113309.36元。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本院依法限制其高消费,并予以信用惩戒。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陕0113执97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飞
审判员 张 哲
审判员 张虎虎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李培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