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116民初9072号
原告西安意倍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沣东新城斗门街办下泉村西安新中天轮胎翻新厂内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91611105698613510C。
法定代表人张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宋巍,该公司员工。
被告陕西瑞立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凤城六路海荣阳光半岛**楼**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田丰瑞,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生于1964年9月18日,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老河口市,现住西安市新城区。
被告***,男,住西安市雁塔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意倍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瑞立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意倍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陕西瑞立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并提交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意倍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陕西瑞立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现依据《中花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意倍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陕西瑞立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闫 劼
二〇二〇 年 九 月 十五日
书 记 员 寇爽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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