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陕0104执2950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熊猫机械集团销售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
负责人:杨延林,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延安振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
法定代表人:高振华,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上海熊猫机械集团销售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延安振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10日作出(2020)陕0104民初649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上海熊猫机械集团销售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为59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双方当事人向本院提交执行和解协议,故终结(2020)陕0104执2950号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20)陕0104执295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立即生效。
审判员 刘海亮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马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