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振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执行人某某与被执行人某某、某某、延安振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8)陕06执154号

***、***、***、延安振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延安振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公证处于2017年3月20日作出的(2017)西新证经字第394号公证书、2018年4月16日作出的(2018)西新证执字第35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18年8月17日将案件款176万元自动履行到位,8月20日申请执行人***放弃其余权利且同意本案执行费由其自行承担。本院在缴纳案件执行费20000元后,向申请执行人***兑付1740000元。

现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18)陕06执154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18年8月20日结案。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