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陕06执14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马延龙,男,
被执行人:高振华,男,
被执行人:***,女,
被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延安振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振华,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马延龙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公证处于2017年6月27日作出的(2017)西新证经字第1029号公证书、2018年4月16日作出的(2018)西新证执字第36号执行证书,于2018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延安振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如实申报财产状况。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四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并于2018年7月18日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534000元,于8月2、3日分别网络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共计258489.9元,在缴纳案件执行费52400元后,向申请执行人马延龙予兑付740089.9元。2018年7月10日陕西宗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延安市新区建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其在建设银行延川县支行的银行存款及延川县政府的工程款及征收补偿款向本案提供执行担保,经查担保人陕西宗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建设银行延川县支行的银行存款10212269.18元为建设工程保证金,其在延川县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的棚户区改造安置款已经支付完毕。
2018年8月1日,申请执行人马延龙与被执行人***、***、***、延安振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约定:1、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马延龙、景有国申请执行高振华、***、***、延安振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保证(2018)陕06执144号和(2018)陕06执148号执行案件,被执行人保证从2018年8月份起每月底履行100万元,直至案件款、利息及相关费用履行完毕为止。2、为了确保上述和解协议第一项的履行,人民法院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西安市曲江新区凤城二路7幢10303室,房产证为:陕(2017)西安市不动产权第10202**号。如被执行人逾期履行和解协议,法院直接评估拍卖该处房产。3、申请执行人马延龙、景有国同意解除对被执行人账户的冻结和不对被执行人其他财产采取措施,申请执行人马延龙、景有国自愿承担相关执行不能的风险。4、被执行人履行到位的案件款按照先(2018)陕06执144号后(2018)陕06执148号顺序清偿。2018年8月17日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西安市曲江新区凤城二路7幢10303室房产,房屋产权号为:陕(2017)西安市不动产权第10202**号房产。2018年8月20日申请执行人马延龙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执行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现申请执行人提出撤回执行申请,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陕06执14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丁浩
执行员高明照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