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陕0602执1796号
申请执行人延安民营联合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 法定代表人李虎军,董事长。
被执行人延安振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 法定代表人高振华,总经理。
被执行人高振华,男,汉族,1967年12月24日出生,陕西省吴起县人,现住吴起县,公民身份号码:***062XXXX712241118。 被执行人邓竣泽,男,汉族,1970年12月18日出生,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公民身份号码:***060XXXX012180039。 被执行人延安市天宝盛世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 法定代表人邓竣泽,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2年3月14日出生,陕西省定边县人,现住定边县,公民身份号码:***272XXXX20314301X。 被执行人陕西宗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延川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延安民营联合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延安振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高振华、邓竣泽、延安市天宝盛世商贸有限公司、***、陕西宗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上述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即一、向申请人延安民营联合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5000000元及利息和违约金[利息和违约金按月利率15‰×(1+30%)从2017年12月7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其中,2017年12月7日前欠利息和违约金586667元];二、向申请人延安民营联合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50000元;三、加倍履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四、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56***.5元及执行费55583元。)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延安振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高振华、邓竣泽、延安市天宝盛世商贸有限公司、***、陕西宗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郭维军
审判员王涛
审判员秦志鹏
二0一八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白天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