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黔01执恢271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志天成通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同心西路56号1栋3一4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贵州鸿宇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南明区市南路57号瓮福国际大厦9楼。
法定代表人:秦刚。
被执行人:**,男性,1969年08月03出生,汉族,住贵阳市南明区市南路57号瓮福国际大厦9楼。
本院依据生效的(2016)黔01民初864号判决,受理申请执行人贵州志天成通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贵州鸿宇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秦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贵州志天成通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1月19日立案执行,并于2020年11月23日向被执行人贵州鸿宇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秦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贵州鸿宇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秦刚向申请执行人贵州志天成通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14500000.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贵州鸿宇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秦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贵州鸿宇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秦刚人民币14500000.00元及利息。如其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冻结、变价、拍卖、变卖其等值的其他财产。
上述涉及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如需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需至少提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的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如在期限届满前未提出申请的,已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将自动解除。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甘炫
审判员夏刚
审判员衷进全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翼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