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志天成通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志天成通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7民终18号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贵州志天成通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同心西路56号1栋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3688419191Q。
法定代表人:陈勇。
委托代理人:代拥,贵州麒翔(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洪草草,贵州麒翔(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贵州志天成通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2021)云0702民初234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贵州志天成通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撤销(2021)云0702民初2343号民事裁定书,指令古城区人民法院受理本案。事实与理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合同虽为运营合同,但上诉人已履行的合同义务表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实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当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古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裁定明显违反法律规定,应予撤销。一审法院认定本案法律关系为合同纠纷,并据此不予受理上诉人的起诉,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不当,应予纠正,主要理由如下:首先,本案上诉人与二被上诉人签订的合同虽为委托承包运营合同,但结合上诉人实际履行的网络通信管网设计、基站改建、扩建、技改迀改等合同义务来看,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实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这一事实有双方竣工验收报告等资料可以证实;同时,上诉人施工的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移动业务社会化服务合作项目已由被上诉人实际投入使用运营,且运营至今并未出现任何质量问题。其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4年]第二十四条等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适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专属管辖的规定,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综上所述,本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纠纷实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适用该类纠纷专属管辖的规定,原裁定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恳请贵院依法撤销。
本院认为,从上诉人的《民事起诉状》的内容来看,上诉人是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提起诉讼,请求:被告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亨通公司”)向其支付欠付工程款573万元及其利息、材料款65.7万元及其利息,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下称“云南联通”)对被告亨通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上诉人提交的其与云南联通于2018年8月7日签订的《委托承包运营协议》,约定的委托承包运营范围包括业务、资产代管、资产投资建设、资产代维等范围,不能确定该合同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范畴。故本案的立案案由应确定为合同纠纷,而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委托承包运营协议》、及上诉人与云南联通、亨通公司、丽江志天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9日签订的《委托承包运营解约及承接协议》,均约定了管辖法院为协议签署地法院,协议在“云南昆明签订。”但该管辖协议无法确定管辖法院,故本案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确定管辖。根据《委托承包运营协议》第二条第2.1项“委托承包运营区域: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丽江市分公司。”的约定,古城区也是合同履行地,且上诉人已向古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古城区人民法院应予立案受理。一审法院裁定对上诉人的起诉不予受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2021)云0702民初2343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康元
审判员  薛淑华
审判员  马 昕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杨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