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102民初14837号
原告:贵州志天成通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同心西路56号1栋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3688419191Q。
法定代表人:陈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拥、孙佳念,贵州麒翔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六甲街道海华街12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31192632F。
负责人:杨云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诗洪、尹学讯,云南里肯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0939135P。
法定代表人:王晓初,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渝荣,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志天成通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贵州志天成通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贵州志天成通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志天成通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贵州志天成通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马文杰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于晓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