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黔0113民初2805号
原告:***,男,1970年1月10日生,汉族,住四川省什邡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正权,男,贵州道卫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310352589。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被告:贵州志天成通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白云区同心西路56号1栋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3688419191Q。
法定代表人:陈勇,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明贵,男,1993年8月29日生,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被告:**,男,1965年2月28日生,汉族,住湖南省耒阳市。
原告***诉被告贵州志天成通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志天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正权,被告志天成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明贵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二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劳务款36.5万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志天成公司承包毕节联通工程整体项目后,将其中的部分分包给**,**将金沙县境内的人工劳务交给原告施工。项目施工过程中,**全权委托资宝平对施工项目进行管理和结算,该项目于2017年3月完工。2019年1月31日,经与项目管理人资宝平进行核对结算,截止2019年1月31日,**共欠原告劳务费36.5万元,之后经原告多次讨要未果,2019年2月2日,志天成公司在其办公室组织协调并形成会议纪要,确认**于2019年4月30日前支付所欠原告的施工劳务费,如到期未支付,志天成公司代为支付。现付款期间届满,二被告未支付原告劳务费,故原告诉至法院,诉请如前。
被告志天成公司辩称,原告陈述属实,志天成公司因资金紧张未代付,对原告的诉请无异议。
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递交书面答辩意见和证据。
根据原、被告的陈述及原告提交的《关于**支付***工程款结算的说明》、《会议纪要》及志天成公司提交的**委托资宝平结算工程款的《委托书》等证据,本院认定的事实如原告所述。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及时、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被告**将分包的部分工程交由原告施工后,已经对应当支付给原告的劳务费进行了结算并约定了付款时间,现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未履行付款义务,故对原告诉求其支付尚欠的36.5万元劳务费本院予以支持。经志天成公司组织协调并形成的会议纪要明确**逾期未支付原告劳务费、志天成公司可代为支付,现志天成公司对原告诉请其履行付款义务无异议,本院予以支持,同时,志天成公司代付后有权向**追偿。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和辩论的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贵州志天成通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劳务款36.5万元。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88元(已减半,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
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安秀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法官助理张作主
书记员张立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