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桂1226执509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环江宏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环江毛南族自治县思恩镇凯丰路C5-C5-1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226200960524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农机供应公司,住所地广西环江毛南族自治思恩镇桥东路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226200950158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广西环江宏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农机供应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2日作出的(2017)桂1226民初10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不主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9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立案号为:(2018)桂1226执509号,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案款本金1072223.81元及相应利息,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农机供应公司主动清偿申请执行人广西环江宏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本金968978.77元,交纳案件受理费18117元,申请执行费13122元。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通过“四查两查”发现被执行人旧楼有4间门面,新集资楼一、二层商铺对外出租,租期为二十年,目前处置条件尚未成就,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农机供应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广西环江宏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案款本金103245.04元及相应利息应继续清偿,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农机供应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广西环江宏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蒙德优
审判员黄俊权
审判员谭军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韦娜
书记员玉薇